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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29 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保障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