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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36 條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處,應經審查會決議,並簽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進行之。

前項調處之結果,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