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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6 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以書面向保訓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