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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 106年10月11日)
第 7 條
保訓會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
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