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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 110年04月23日)
第 13 條
委員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