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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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 110年04月23日)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