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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 110年05月03日)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