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培訓考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政策之統籌規劃、計畫擬訂、研究建議及推動。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終身學習之政策規劃、研究建議及單一簽入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訓練機構及地方訓練機構之評鑑輔導、資源合作及協調。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國內外培訓發展、友好互訪與國際合作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發展之需求、績效評估與評鑑;中高階公務人才培訓資料庫建置與人才管理培訓發展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考試用人計畫、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考成、考核、獎懲法制事項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
八、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表揚、激勵、懲處、停職、復職、免職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及擬議。
十、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及執行,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派免、遷調;國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遴選等案件之核復。
十一、其他有關培訓考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