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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 110年05月03日)
第 9 條
給與福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給與政策之規劃及俸(薪)給通案調整之擬議。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員工俸(薪)給支給案件、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給與案件之擬議。
三、員工獎金、加班費、兼職人員酬勞、生活津貼與其他給與案件之規劃及擬議。
四、軍公教人員保險、軍教人員退休、公務人員資遣、政務人員退職及公教員工執行職務意外傷亡發給慰問金之擬議。
五、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優惠退離之規劃及擬議。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員工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給與福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