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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 112年02月15日)
第 11-1 條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