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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 112年02月15日)
第 13-1 條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

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定其考試類科適用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