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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 112年02月15日)
第 7 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