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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任用條例  ( 112年11月29日)
第 3 條
副審計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任用之:
一、現任審計官。
二、會計、審計學識優良且行政經驗豐富。

副審計長為二人時,其中一人應由具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