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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二 章 任官 ( 110年12月22日)
第 10 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