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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四 章 俸給 ( 110年12月22日)
第 22 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