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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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六 章 退休與撫卹
( 110年12月22日)
第 35-2 條
警察官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