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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37-2 條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