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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12月22日)
第 37 條
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