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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10月12日)
第 13 條
依前條規定改任之警察官,按其原經依法敘定之本俸俸級,就警察人員俸表所列同等階任官。

前項改任後之官階,高於所在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二階以上者,不得申請調任同官階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