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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110年10月12日)
第 18 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一般行政人員,指主計、人事、文書、庶務及其他非執行警察勤務而依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薦、委任人員及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人員。所稱技術人員,指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職務之人員。所稱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指除其俸給、考績應與任用資格配合,適用各相關法規外,得依本條例有關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