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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 92年05月28日)
第 9 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應由考試院以檢覈考試銓定其資位,已敘定資位者,換敘本條例所定之資位。

非交通事業現職人員,在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資位者,得於復任交通事業職務時換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