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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61年02月03日)
第 5 條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 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