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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歸系辦法  ( 96年07月13日)
第 7 條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申請復核。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辦理。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