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務歸系辦法  ( 96年07月13日)
第 8 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職務歸系後,如其工作性質有變動時,應報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調整之。

職務歸系後,如僅機關名稱、代號、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者,得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異動表,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後,如已無設置之必要,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職務歸系註銷表。

異動表、職務歸系註銷表格式如附件。(編者按:附件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