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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 111年12月28日)
第 2 條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轉任公務人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考試及格者,不包括檢覈及格人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