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 111年12月28日)
第 4 條
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前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會同定之。

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