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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 111年12月28日)
第 5 條
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應由用人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專技人員之執業經歷及實績,辦理公開遴選相關事宜。

遴選委員會應由用人機關代表及機關以外之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自銓敘部建置之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運作、審查項目、議決方式及委員迴避等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遴選委員不得徇私舞弊或洩漏秘密。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或停聘,且爾後不得遴聘,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