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09月14日)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三項學者專家人才庫之學者專家名單,由銓敘部洽請相關職業公會、協會、學會(以下簡稱團體)、大學及政府機關(構)提供建議名單,經銓敘部審核無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且經徵詢當事人同意後列入。學者專家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或原推薦之團體、學校、政府機關(構)通知銓敘部更新或更正。

前項學者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銓敘部應予自學者專家人才庫除名:
一、死亡。
二、本人書面要求除名。
三、經原推薦之團體、學校、政府機關(構)撤回推薦。
四、有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之情形。
五、涉及刑事案件被起訴、收押或判決有罪確定。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有事實足認不宜擔任遴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