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85年08月29日)
第 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以下簡稱兼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