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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85年08月29日)
第 4 條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
二、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
三、兼職之職稱、工作項目及期間。
四、兼職之工作時間。
五、兼職之報酬。
六、其他兼職情形。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