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11 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