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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15 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

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
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成績之分數,按比例合計後之訓練成績總分達六十分為及格。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