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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7 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遴選機關、學校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