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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9 條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各遴選機關、學校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各遴選機關、學校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學校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各遴選機關、學校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辦理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