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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5 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特殊情形或駐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核派情形,函知保訓會,據以安排補訓。

前項駐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其回國服務時間,先行函知保訓會,據以安排補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