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職務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符合受訓資格,因故放棄參訓者,自本辦法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後,於一百零三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且未獲遴選受訓時,得由各主管機關函送保訓會視年度訓練人數,於一百零三年度或一百零四年度辦理調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