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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2 條
各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其有關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