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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5 條
各機關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依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率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如附表三)規定。其委任員額比率,不得低於一覽表所列委任比率;簡任員額比率,不得高於一覽表所列簡任比率。但駐外機關及編制員額未滿十二人之機關不適用一覽表比率規定。

本準則及一覽表所稱之委任、薦任、簡任員額,包括編制表內委派、薦派、簡派員額。

第一項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以編制表內定有官等職等之員額總數計算。但雙軌制機關以編制表內單列官等職等之員額總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