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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111年09月23日)
第 6 條
各機關編制表內跨列官等之職稱,其各官等員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列委(薦)任至薦(簡)任者,以薦(簡)任員額計之。
二、列委任,於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範圍內,得列薦任者,及列薦任,按其機關層級,於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範圍內,得列簡任者,各依其列委(薦)任及得列薦(簡)任員額數,分別以委(薦)任、薦(簡)任員額計之。
三、列委(薦)任或薦(簡)任者,依其編制員額數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分別以委(薦)任、薦(簡)任員額計之。
四、前款職稱之編制員額僅一人或依前款規定之比例計算後,尚有尾數,得以薦任員額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