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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 108年09月19日)
第 7 條
各機關於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時,應知會當事人。

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復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應於收受前項查核情形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