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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四 章 保障及給與 ( 113年01月03日)
第 38 條
候補司法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起敘。

司法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

候補法官,檢察官之俸給及專業加給,比照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