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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四 章 保障及給與 ( 113年01月03日)
第 39 條
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