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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四 章 保障及給與 ( 113年01月03日)
第 42 條
司法官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