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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2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退訓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但其撤銷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而其撤銷因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填具免訓申請書(如附件二),函送保訓會,經核准後,視同訓練合格,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