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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 109年11月03日)
第 5 條
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