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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15日)
第 7 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退撫基金費用中政府負擔部分,由行政法人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撫卹金、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核給之補償金、因公傷病、死亡加發退休金、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應以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