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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 112年03月30日)
第 4 條
公務員兼職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向上級機關(構)申請同意。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重新申請同意時,亦同。

公務員依法令之兼職,經權責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核發兼職人事派令者,視為各該機關(構)已同意。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