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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 97年02月26日)
第 11 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俸級在銓敘部銓敘審定前,其俸給依下列規定酌予借支:
一、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在原俸級或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俸級數額內借支。
二、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起敘俸級數額內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