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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 97年02月26日)
第 12 條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現職公務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同官等內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一項送核書表,其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