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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 97年02月26日)
第 14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俸給表冊編造後,應送經人事主管人員查核,依規定支給俸給。其未經送審或經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或所支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不符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註明事由,送還原單位更正。

新到職公務人員已依法送審者,由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將送審日期及文號分別通知會計主管人員。

不依本法規定支給者,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應報請上級人事機構核轉銓敘部依法辦理。